醫美機構欺詐消費者 能否要求三倍賠償?
【案例】2017年4月20日,孫某某因對自身雙眼皮不滿意,通過網絡檢索到北京某醫美服務機構,點擊進入后是各類宣傳信息,聲稱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復醫院,主刀醫生是醫學博士,專注眼整形修復四十年,是中國著名的眼整形修復專家的嫡傳弟子等。孫某某遂在該醫美服務機構進行整形,支付手術費79280元。因手術失敗,孫某某被醫院診斷為“雙眼角膜炎”。
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醫美服務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以存在欺詐為由,要求三倍賠償損失。經鑒定,孫某某構成九級傷殘,醫美服務機構的醫美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主要原因關系。經調查,該醫美服務機構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多次因虛假宣傳違法行為被處罰,孫某某接受醫美服務也是受到了上述廣告內容的誤導和影響。法院一審判決,醫美服務機構賠償孫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7萬余元,并賠償孫某某三倍損失237840元。醫美服務機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張金金律師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上述醫美服務機構根據鑒定結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爭議。本案核心爭議是,孫某某是否屬于消費者,本案應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認為,孫某某作為健康人士,為了滿足自身對美的追求,接受醫美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屬于消費者;醫美服務機構系盈利機構,以利益最大化為商業目的,屬于經營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張金金律師進一步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據此,法院以存在消費欺詐為由判決醫美服務機構三倍賠償孫某某手術費損失。張金金律師提醒,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費者應當到正規醫療機構進行醫美手術,切勿輕信虛假宣傳。
律師簡介:張金金律師,法律碩士,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安徽財經大學兼職教授、研究生實踐導師,安慶市律協副秘書長,安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19年度安慶市十佳青年律師,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安慶好人”,安徽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安徽省律協金融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律協青年律師人才庫成員、安徽省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榮獲安徽省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動二等獎,獲中共安徽省委統戰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2024年度“雙樹雙建”活動建言獻策優秀成果表彰。




